关于对区人大选举和任命的人员进行宪法知识任前考试的实施办法
(2019年2月1日区四届人大二十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要求,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鼓励和教育全区领导干部尊祟宪法、学习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切实把宪法精神贯彻到全区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全面提高法治青原建设的质量水平,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通知要求(赣常办发[2018]70号),经研究决定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知识任前考试。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考试对象
(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通过的下列人选:
1、区人大常委会委员;
2、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选:
1、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区人民政府区长提请任命的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
3、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2、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已参加并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宪法知识考试的,在本届内拟提任或转任其他岗位时,可以不再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经批准后在任职后补考。
一、考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开卷笔试,限时独立完成。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三、考试组织
1、考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和司法监察工委负责。
2、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邀请2至3名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监考。考试成绩向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3、聘请法律专家出卷,建立试题库,每次考试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4、在考试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本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