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动态
代表工作

关于我区河长制贯彻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3-06 来源:  阅读次数:

关于我区河长制贯彻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


区人民政府:

10月19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胡智镔代表区政府所作的《青原区河长制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2016年3月以来,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大力构建区、乡、村三级“河长”组织体系,大力实施“清河行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全区河长制工作呈现出氛围浓度、投资额度、整治力度、和巡查深度明显加大的良好态势,还取得了2016年全省河长制工作考评第八名的好成绩。

对标中央、省市要求,与会人员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宣传实施落地不实河长制责任落实不到位。河长制实施有很多法律法规的依据,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取水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水集中处理等都有严格要求。表面看来,这些制度都不缺,部门也有相互衔接,但效果不是很明显,目前我区小二型水库三类以下水质仍有54%不达标,这次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的举报投诉,说明上述法律法规在我区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二是综合整治存在盲区,监管责任尚未落实。调研中有群众反映,富滩工业园部分企业夜间偷排污水;杨坑水库煤灰治理不到位;富田猫儿下水库、天玉会山水库等水库的水质至今未得到有效治理;赣江和富水河河道采砂没有做到有序管理;农村生活垃圾乱扔、污水直排等现象比较普遍。河库塘水质量问题,表现在水里,根源在岸上,相关职能部门在切实抓好企业法人和基层群众这个源头治理、农村垃圾处理方面不够。三是部门协调机制运行不畅,长效监督机制尚未落实。河长职责看似一条线,责任一大片。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致使河长制各项工作制度难以彻底贯彻落实,比如监督检查、巡查督导等方面未能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牵制了河长制各项工作的推动,严重的阻碍了河长制工作的进展。

今年,河长制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工作任重道远。为建立我区扎实有效的河长制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建立严格的河长监督考核机制。“河长”如果认真履职,可以促进流域和水库山塘的水污染治理;“河长”如果履职不到位,河长制的设立会形同虚设。为此,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中央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设计时,针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设计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我区应加大对各级“河长”的监督巡查,要细化职责、科学考核、严格问责。区人大常委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监督打出“组合拳”,通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等多种方法聚焦生态文明建设,体现了对守土有责、依法护水的刚性监督。二要建立生态环境破坏修复补偿机制。由于前些年的过度开采和管理不当,我区生态环保问题欠帐较多,如地福安阳光采石场岩石大面积祼露、富滩煤矸石无序开采、小山塘水库重度养殖、赣江富水河道随意采砂等造成不少环境问题。针对此类问题,要建立“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生态破坏修复补偿机制,强化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政策,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产业和贸易等经济手段,改变资源低价和环境无价的现状,形成科学合理的资源环境的修复补偿机制。三要完善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我们要吸取先破坏再治理的生态保护教训,区政府要在人员、经费上保障区河长办在组织指挥、综合协调、监督考核职能的有效发挥,认真总结管理经验和治理办法,努力消除管理盲区,针对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涵盖面广、涉及部门多、治理任务重,按照“集中办公、统一管理、协调执法”的要求整合现有执法力量,积极探索联合执法模式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请区人民政府对以上审议意见认真研究,并将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吉安市青原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