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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2-21 来源:  阅读次数:

——20222月17日在吉安市青原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上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海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1年主要工作回顾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执行区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忠诚履行检察职责,60项核心检察业务综合质效位列全省第9名,人民群众满意度提升至全省28名,较上年进位28位,为全区“十四五”良好开局贡献了检察力量。

一、强化政治自觉,在服务大局中彰显新作为

1.守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更高水平平安青原建设,共受理审查逮捕309人,同比上升37.95%,批准逮捕211人;受理审查起诉451人,同比上升49.83%,提起公诉320人。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建立健全8项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制发助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3份。依法打击盗抢骗、黄赌毒等犯罪,共批捕179人,起诉241人;积极参与“断卡”专项行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多发态势,共批捕66人,起诉88人。克服防疫困难,提前介入谢某等9人涉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通过摸清脉络、明晰案情、引导取证,有效保证案件办理质效。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共办理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5件,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峡江县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案件1件。

2.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区工商联会签《关于建立非公企业维权工作联系协调机制的意见》,常态化走访园区重点企业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合规经营,共妥善办理企业诉求9件。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起诉假冒注册商标、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23人,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组织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4人,提出缓刑量刑建议3人,保障企业平稳发展。在办理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过程中,通过精准监督,成功对侵害我区重点企业高精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违法公司进行追诉,经法院判处罚金37万元。

3.主动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重视处罚与法治教育并重,既努力让涉案人员心服口服,真诚认罪悔罪,又督促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各类刑事犯罪383人,适用率达94.33%。积极化解信访矛盾纠纷,深入开展集中治理重复信访专项活动,共妥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52件,主动参与化解区级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助力房地产和农民工欠薪领域数起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全面加大公开听证力度,对11件重大疑难复杂、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通过组织公开听证加强释法说理,化解案件矛盾。如办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开到群众“家门口”,有效化解邻里纠纷,被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二、强化人民至上,在司法为民中展现新担当

1.积极呼应民生司法诉求。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围绕检察重点民生项目共办理为民实事52件。一是聚焦“舌尖上的安全”。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5件,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共对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避免有毒有害食品流入消费市场。二是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公益诉讼督促修复裸露矿山100余亩、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地4处、征缴环保税89.3万元;依法起诉非法狩猎、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23人,对2名破坏林业资源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是聚焦群众出行安全。办理窨井盖丢失破损公益诉讼案件4件,小区“飞线充电”公益诉讼案件8件,努力减少窨井盖管理维护不当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电动车安全事故。四是聚焦服务乡村振兴。通过支持起诉,帮助12名农民工和1名低保户追回被拖欠工资4万余元;对因犯罪侵害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救尽救”,共向困难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10.5万元

2.用情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是加大涉未成年人犯罪惩防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3人,起诉5人;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原则,不批捕14人,相对不起诉9人,附条件不起诉14人。二是织密关爱未成年人“保护网”。与区妇联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联动机制,设立青原区“一站式”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中心和检察合作点。主动引入专业社工组织参与帮教考察、心理疏导等工作,会同教体、公安等部门落实校园入职查询和强制报告制度。三是多维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精选13名检察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覆盖全区所有中学开展法治宣讲,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社会环境治理。

3.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3次,向政协、各民主党派通报检察工作情况。积极开展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开放日、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推进代表、委员深度参与检察工作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向社会发布检察信息298篇,发表新闻宣传报道99篇,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84条,法律文书297份,导出案件程序性信息486条,接待律师、诉讼代理人218件次,实现与群众互动“零距离”

三、强化法律监督,在维护公正中取得新成效

1.刑事检察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切实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既从严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又依法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从宽处理,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全年共不捕96人,其中绝对不捕4人、证据不足不捕46人,无逮捕必要不捕46人,不捕率31.27%,同比上升11%;不诉72人,不诉率17.73%,同比上升9.3%。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全年刑事“案-件比”减低至1:104.43,位居全市第一,有效促进执法规范。发挥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机制优势,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同步监督,确保监督常态化,依法提前介入24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件,监督撤案2件,纠正漏捕1人,纠正漏诉5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3份,均被采纳。

2.民事检察更加注重精准监督。坚持依职权监督与依申请监督相结合,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监督手段,有效开展民事检察工作。全年共办理民事检察案件29件,相比上年增长4.8倍,监督成效取得新突破。通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就某建筑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并再审后依法改判;在民事执行监督中,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主动为家庭困难的申请人办理司法救助9件,发放救助金6.5万元。

3.行政检察更加注重矛盾化解。全年共办理行政检察案件6件,实现行政办案领域全覆盖。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同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协作意见》,引导当事人主动撤销行政诉讼。如廖某起诉某公安局未及时出警不作为案,我院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最终廖某主动撤回起诉,助力案结事了政和。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在依法监督法院规范司法的同时,加强“穿透式”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办理的梁某非法转卖土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获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优秀案件,办理的江西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获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优秀案件。

4.公益诉讼更加注重社会效应。全年共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3件,移送市检察院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3件,发出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1份,办理的富田镇湖坵采石场公益诉讼案件获评全省深化“守护鄱阳湖”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积极探索“等”外新领域案件,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在窨井盖安全、文物保护以及电动车充电安全等领域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作用。聘请3位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合力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更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强化自身建设,在强基固本中锻造新面貌

1.以党的建设为统领筑牢政治忠诚。强化政治机关意识,以能动履职坚决拥护和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把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融入党史学习教育一体抓实,认真学习党的百年奋斗史,赓续90年人民检察史红色基因。切实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共向区委、区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16件次。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抓细抓实党支部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以党建带队建促业务,院党支部获评“六星”党支部。    

2.以教育整顿为契机狠抓纪律作风。扎实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广泛开展政治教育、警示教育和英模教育,查纠整改各类顽瘴痼疾35个。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每季度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全年共记录报告23件次。围绕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加强执法司法监督制约、强化队伍管理29制度,推动常治长效。锲而不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强化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教育引导干警汲取深刻教训,增强拒腐防变、廉洁从检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3.以素能提升为关键夯实基层基础。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积极配合省、市做好财务统管改革工作;压实领导办案责任,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434件,占案件总数的43.6%,其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87件;积极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推进年活动,基层院建设工作在全省排在前列。狠抓业务素质提升,通过组织集体学习、网络视频培训和“检答网”自学等方式,强化对司法解释、高检院指导性案例和司法实务的学习,促进业务本领和理论功底同步升。2021年,干警共获得区级以上荣誉20件次,其中3名干警先后荣获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个人嘉奖和先进工作者,1名干警荣获全省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业务能手”称号。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院适应新变化、落实新要求,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这既得益于区委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监督、区政府和区政协大力支持,也离不开各位代表和社会各界的信任与帮助。借此机会,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致以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短板和问题:一是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着力点还需要再精准,助力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效性有待增强;二是“四大检察”发展还不够协调,法律监督履职能力水平还不够高,监督质效仍需进一步提升;三是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还需进一步推进,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有待加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认真研究并努力解决。



2022年工作安排


新的一年,我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检察院的具体实施意见与措施,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抓住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这条主线,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切实强优势补短板,不断优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格局,为全面融入“三区”建设,加快打造“两城两区”,奋力谱写青原全面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坚定不移加强政治统领。持续强化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能动履职坚决拥护和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常态化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大力传承红色基因,引领干警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推动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融为一体,把“讲政治”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在检察工作中落实和维护党的绝对领导。

2.坚定不移服务发展大局。牢牢把握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这条主线,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加大对黄赌毒、食药环、盗抢骗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惩治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围绕服务保障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统筹推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常态化开展涉企“挂案”清理,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抓实惩防网络犯罪、未成年人保护等社会治理长期性问题。

3.坚定不移增进民生福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办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司法救助、涉民生公益保护、普法宣传等各项检察为民实事,努力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以更具温度的检察履职,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更有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4.坚定不移强化法律监督。切实更新司法理念,拓宽法律监督渠道,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深化民事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稳妥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5.坚定不移打造过硬队伍。不断巩固拓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常态化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落实常管长治制度机制,坚决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加快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大力培育优秀检察干警,强化业务数据分析研判,落实检察人员考核,加强检察事务管理,优化智慧检务建设,不断提升检察队伍战斗力。

各位代表,使命在肩,唯有奋斗。新的一年,我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全面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全力践行“做示范、勇争先”的嘱托,凝心聚力、开拓创新、奋勇争先,持续推动青原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

青原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案例简介及数据图表


一、有关用语说明

1.60项核心检察业务综合质效:2020年,高检院研究制定《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以及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所有检察监督方式,实现跨办案流程、跨案件类型的组合评价。60项核心检察业务综合质效正是相关质量评价指标量化数据的综合体现,体现了司法办案和相关工作的现状、态势、特点、规律。

2.“断卡”专项行动:为严厉打击治理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和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的工作部署,自2020101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

3.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强制报告制度:2020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6.“案-件比”: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件,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

7.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围绕检察履职,检察官成为检察调解员,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实质性行政争议,采取公开听证、法制教育、释法说理等方式,促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都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检察机关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

8.基层检察院建设推进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要求,江西省检察院将2021年确定为“基层检察院建设推进年”,旨在围绕政治建设、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班子队伍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以及检务保障建设五个方面,通过理论大学习、岗位大练兵、健全完善制度机制等方式,推动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再上新台阶,不断夯实江西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基础。

9.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指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通过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积极进行合规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

10.涉企“挂案”:指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人员作为犯罪嫌疑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未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对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侦查机关未提出复议、复核也没有及时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超期未办结的案件。


二、案例简介

1.谢某等9人涉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214月至8月期间,谢某在青原区成立公司作为诈骗窝点,在窝点搭建虚假亚马逊网站刷单平台、短信群发平台,雇佣并组织窝点内人员利用境外聊天软件,冒充亚马逊公司客服人员诱骗印度籍居民在假刷单平台充值刷单,实施诈骗,诈骗金额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时值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人员克服特殊时期办理涉外案件的困难,认真开展提前介入,就案件证据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以及涉外电子数据的提取等问题与公安机关沟通,确保提取电子数据真实、完整、无污损。在审查电子数据的过程中与侦查人员细致核查聊天记录,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依法批准逮捕9名犯罪嫌疑人。

2.督促整治矿山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我院在开展守护鄱阳湖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某花岗岩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4.45亩,没有履行边开采边修复义务,矿区斜坡露天存放有大量废石、弃土,存在滑坡风险和水土流失情况。群众反映强烈,被中央环保督察通报。该采石场经营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积极走访矿区周边乡村,并邀请周边群众代表以见证人的身份前往矿区一道进行现场勘查,收集固定证据,了解掌握矿企现状。为确保生态修复到位,我院成立由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部门组成的联合办案组,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生态修复机制,督促经营企业主动履行修复义务,同时,加强与各相关单位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磋商讨论,约谈矿企负责人,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在多方努力下,案涉采石场最终投入600余万元,修复矿区100余亩。20211215日,江西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了该案办理情况。该案例入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守护鄱阳湖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3.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陈某某因与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1216日,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建筑公司仅支付了670000元,遂判决建筑公司向陈某某支付工程款343869.97元并支付违约金51818.5元。建筑公司认为该案认定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与事实不符,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上一级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建筑公司于202147日向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检察机关受理建筑公司的监督申请后,准确把握案件焦点,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积极调查取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经过。经过调查核实,陈某某一方已收到建筑公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共计807100元。据此,检察机关于202171日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判决建筑公司向陈某某支付工程款206769.97元。


 三、数据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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